加工承揽合同定作人应注意什么? |
分类:诉讼交流 时间:(2016-01-05 16:49) 点击:537 |
笔者近日办理一起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。因为双方没有书面加工承揽合同,在事实认定上一度陷入被动。笔者总结一二,加工承揽关系中,作为定作方,应当注意以下风险点: 1. 务必签订书面加工承揽合同。即便没有书面合同,书面订单也可。订单中加工标的物的单价、数量、加工费的支付、加工材料等应当有明确的约定。书面加工合同是解决争议的最直接的依据,也是留置权行使最有利的条件。 2. 关于留置权的约定,这是加工承揽合同关系最重要的一点。并再次确定了签订书面合同的重要性。对定作人而言,完全可以要求在加工承揽合同中排除留置权适用。否则,留置权作为一种法定权利,在双方没有合同约定的情况下,也没有其他订单、合同明确的情况下,加工承揽合同就是一个同时履行义务的合同,即我们所说的“一手交钱一手交货”。定作人不履行付款义务,则加工人就有权扣留加工物体并予以变卖。 3. 材料供应。实践中,定作人采购材料,供应商将材料交付物流公司,仅提供一张物流公司的签收单就要证明已经履行了交付义务。法律意义上的交付一定是加工单位的签收记录。之所以要保存好耗材供应商提供的各项交付记录,基于实践中多数加工单位业务频繁,在材料采购以及加工费支付中存在委托代付款关系和滚动结算关系,双方没有及时结算的情况下,可能导致争议。 总之,加工承揽合同关系中,签订书面加工承揽合同关系并合理规避风险点很有必要。 (作者:江苏沃禾律师事务所 曹芳 律师,电话:15195996625)
该文章已同步到:
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