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签订集资房买卖协议应注意什么?

分类:诉讼交流    时间:(2016-01-08 17:48)    点击:534

      笔者近日经手一起集资房买卖合同纠纷,出卖人作为某单位员工,将单位集资房转卖给他人,因为双方熟人,故草签协议,约定购买价款以及办理过户的税费各半承担。然而,双方等到该集资房满5年上市交易时,周围同等地段房价已经飙升,税费按照现行市场价进行征缴。作为出卖人,该集资房承载了单位各种福利诸如住房补贴、住房公积金等。在办理购买集资房后,出卖人单位就停止了一切与住房有关的福利。故,双方陷入了合同履行的僵局。出卖人要求购买人承担税费高于原来的部分,且补偿其部分损失。而购买人则认为无须补偿,且出卖人应无条件配合过户。

      究其原因,不难发现,之所以双方陷入僵局,根源在于几年前双方签订的集资房合同,该合同用于模糊界定不清,约定不明:

1.     双方在签订集资房买卖协议时,出卖人仅明确自己具有购买资格,至于房屋多大面积,房型如何均未有过多描述,此外,合同仅约定方框及支付时间,对于将来过户及房价涨跌等因素未有任何弹性约定。

2.     集资房建设时间比约定的交房时间要晚,故双方没有预见建设审批等因素,导致购买人认为出卖人违约。

3.     协议关于过户约定不清。根据《物权法》相关规定,不动产产权以登记为准。集资房在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,实践中,多数情况是双方约定满5年年限后再过户。然而,5年后过户时,同地段的房价飙升,此时要过户,税费要补缴。同时根据《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》出卖人还需要根据同等地段房价补缴差价。然而这些因素恰巧是整个合同缺失部分。

最终,该纠纷通过调解,双方得到比较满意的结果,即继续履行合同,出卖人协同过户,但税费由双方承担。此外,购买人补偿出卖人一定损失。

因此,本人也仅以此抛装引玉,在签订二手房买卖协议(不论合同性质的房屋)时,除了确保合同内容就房屋约定符合有国家专门法律法规的规定外,还应当就将来过户以及过户时间、税费承担以及过户配合的违约责任要进行明确约定,同时,同时要应注意在房价变动过快时要在合同中预留一定的条款约定,以防止某一方肆意违约。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(作者:江苏沃禾律师事务所 曹芳律师  15195996625)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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